三名男子跨省低价或无偿获得死鹅2000余只,非法加工成腌制鹅胗、鹅掌、咸鹅等鹅肉食品计划用于销售,执法机关现场查扣“问题鹅肉”超1吨。辽宁台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审判决书,涉案三名男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。

2024年10月30日至12月21日期间,丁某甲、丁某乙、丁某丙为牟取非法利益,从安徽省六安市来到台安县,联系县内各肉鹅养殖场、养殖户,低价或无偿获得死鹅2000余只,在其租用的台安县某某村的平房内非法加工成腌制鹅胗、鹅掌、咸鹅等鹅肉食品,计划用于销售。
丁某戊为了照顾身体不好的父亲,并帮助将鹅肉食品运回安徽,于2024年12月5日来到台安县,明知上述三人生产死鹅产品,仍提供帮助。2024年12月21日,该加工点被行政执法机关查获,现场查扣腌制整鹅27袋758.6公斤、鹅掌7袋146公斤、鹅胗8袋166.7公斤、腊鹅2袋34.2公斤。
经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,现场抽样鉴定的动物产品来源于死因不明动物(鹅),依法予以销毁。2024年12月22日,被告人丁某甲、丁某乙、丁某丙被传唤到案,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丁某甲、丁某乙、丁某丙共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,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且均系主犯,应依法惩处。丁某甲、丁某乙、丁某丙均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从宽处理。法院判决:丁某甲、丁某乙、丁某丙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;作案使用的轻型栏板货车,依法予以没收。
